一、总则
为了维护保险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 ,进一步健全学生人格,培养学生民主与法制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保险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学院全体学生。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
第二条 《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保险学院其它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违纪行为的 ,依照《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本办法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
第三条 《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保险学院其它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违纪行为的,不得给予学生处分。本办法中所称的违纪是指学生故意或过失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或纪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处分的轻重,应当与违纪学生所违反的纪律和所造成的后果相适应 ,处分结果不得畸轻或畸重。
二、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保险学院通 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评先评优以及评定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处分 :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过失违纪的;
减轻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降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1、错误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或者订立攻守同盟、作伪证的;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3、曾受过处分,又违纪的;
4、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5、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6、涉外活动严重违纪的;
7、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到组织、策划或带头作用的;
加重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升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三、处分权限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保险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处亦可征求保险学院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