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保险学院关于开展讲座、报告会和研讨会等的备案制度
发布日期:2017-09-12 13:24:45   发布人:保险学院   

为贯彻落实《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内讲座、报告会和研讨会管理办法(修订)》(立信会计金融党宣〔2017〕12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论坛、讲座、报告等研讨交流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论坛、讲座、报告(以下简称“讲座”),包括学院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时政类、学术类、教学类、文化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茶话会、沙龙等。

第二条  举办讲座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术交流和提高师生素质为总要求。组织讲座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院举办的讲座,均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实行信息及资源共享。

第四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讲座,主办者需向学院报告被邀请人的相关情况,学院对被邀请人的资格和立场进行审核。

第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来校作讲座,须按外事审批程序上报。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交流会等,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提前3个月报批。

第六条  在学院内部举办的讲座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举办面向全校的讲座,需按照学校规定,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主办者通过校园网党委宣传部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开设申请表》。

(二)主办者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报相关部门审批:学院主办的讲座,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时政类讲座送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学术类讲座送科研处审批,教学类讲座送教务处审批,文化艺术类讲座送校团委审批。涉外及港澳台地区讲座还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批;涉及民族、宗教的讲座需专门报宣传部审批。所有活动均须报宣传部备案。

(三)主办者也可通过学校OA申请,完成审批流程:通过校内请示流程申请,并将填写好的《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开设申请表》作为附件。

第八条  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向相应的学校主管部门通报。讲座人、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第九条  主办者在完成申请手续后,可在校内指定位置张贴海报或在校园网公告栏等发布信息。办理校园公告栏信息发布申请时,应将通过审批后的申请以图片等形式作为附件递交给发布部门。

第十条  学校场地出借给外单位使用的,讲座内容应本着谁出借、谁负责的要求,履行好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加强对讲座过程的监督,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应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党委宣传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险学院负责解释。

 

保险学院

                             2017年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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