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校《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暂行办法》(立信会计金融党组〔201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学院各项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党政联席会是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是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重要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的具体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讨论提出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中的有关意见;
(三)讨论研究本部门科研开发、实验室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资金筹集、使用和收入分配方案;
(五)讨论研究本部门人员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问题;
(六)讨论研究学生管理教育以及毕业分配中的重大问题;
(七)交流、通报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纪检委组成。每次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有关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根据会议不同议题的需要,会议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2/3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不宜匆忙拍板,而应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政领导。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要提高会议效率。针对每次会议讨论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同志事先做好准备,对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负责记录。
第八条 席会讨论研究的问题形成决议后,要按照分工,认真抓落实。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条 规定从印发之日执行。
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