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党费交纳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30 13:30:08   发布人:保险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委组【2016】发字48号)以及学校党委组织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党费交纳暂行办法》(立信会计金融党组〔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的规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既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又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

(一)党费交纳基数的文件规定

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以下简称“固定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016年5月中组部在组电明字【2016】14号通知中明确:“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2016年7月中组部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教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交纳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党费。

2.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比例

按每人每月0.2元交纳。

二、教职工收入与党费交纳基数

(一)学校教职工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以下简称“固定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市岗贴(津贴补贴)、工作量津贴(即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

(二)党费交纳基数计算

1.在职教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公式

党费交纳基数(F)=固定收入(R)-个人实际缴纳“五金”(J)-个人应缴所得税(S)

1)固定收入(R):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市岗贴+工作量津贴。

2)个人实际缴纳“五金”(J):指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积金+职业年金之和。

3)个人应缴所得税(S):指按照固定收入计算得出的个人应缴所得税。

个人应缴所得税用S表示,β代表税率,K代表速算扣除数;S=[R-3500]×β-K。

请参见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党费交纳基数公式为:F=R-J-S

2.在职教工党员收入查询方法

1)登录微信平台,搜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务处”公众号,点击“关注”,进入平台。

2)输入身份证号及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登录。

3)点击“教工查询”中的“工资薪酬”,即可查阅个人每月工资发放情况。

4)查看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市岗贴(5日工资中的“其他”)、工作量津贴以及个人实际缴纳的“五金”情况。

3. 在职教工党员党费计算办法

在职教工党员党费计算办法,公布在党委组织部网页党费专栏,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计算党费时使用。

三、党费交纳要求

1.党员应当自觉增强党员意识,按照党费交纳的要求,自觉、按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要把按规定收交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使收交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2.党员应在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的党费,遇假期可顺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经申请批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党员本人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简要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操作),通过上级组织部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8.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交党员党费,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具体收交时,采取去角存元的办法。

9.学院党组织应在每月的20日前,将收到的党费账目(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党委组织部,现金交财务处。

四、其它

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党费交纳暂行办法》(立信会计金融党组〔2016〕37号)执行。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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