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沪委办〔2014〕20号)、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沪教卫党〔2014〕290号)以及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立信会计金融党办〔2016〕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落实党总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
党总支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的目标管理中,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全过程,以建立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为关键,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要建立完备的责任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的流程管理和项目化管理。
二、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学院总支书记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建设的一致性。
纪委委员要加强过程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究。
三、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自我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学校党委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一年“四查”,即年初查计划、年中查推进、年末查落实、按期查整改,并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