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党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30 13:34:29   发布人:保险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党费管理暂行办法》(立信会计金融党组〔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按时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

2.党支部应明确专人收缴党费,收缴情况应登记造册,按照规定定时上报上缴(每月20日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

1.党总支要坚持一年一次向所属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各党支部应每年向所属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2.党总支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准借支或侵占党费。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组织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等。

3. 要做好党费收入、支出、结存的明细记录,保存原始凭证备查。

4.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其他

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党费管理暂行办法》(立信会计金融党组〔2016〕36号)执行。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

 

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6年12月

分享到:
相关信息
松江校区:松江区文翔路2800号    浦东校区: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    徐汇校区:徐汇区中山西路2230号
沪ICP备09005481号-4    CopyRight ©2016-2018
版权所有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